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交附民上,6,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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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淑媚


被 上訴人 林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8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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