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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國誠
選任辯護人 李殷財律師
訴送參與人 代號AD000-A110474號(即A女,年籍詳卷)訴送參與人之代理人 洪文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陳怡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商啟泰」。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商啟泰」誤載為「法官陳怡君」,顯然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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