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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
選任辯護人 莊賀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4、7款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8月7日執行羈押,至112年1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2年10月26日訊問後,被告雖否認強制性交未遂及殺人未遂罪嫌,但依原判決之事證,被告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以被告先後兩度侵入被害人住處犯案、曾藏匿在被害人住處頂樓等節觀之,足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所述分擔家人經濟壓力、祭拜過世父親等節,皆無礙於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之事由,是應自112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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