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倉豪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廖軍凱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竊佔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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