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真
選任辯護人 吳恆輝律師
被 告 楊閔庭
選任辯護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永乾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妹 陳玉葳
選任辯護人 李翰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存能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陳巧晴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蔡宜耘律師
被 告 陳玉美
選任辯護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成發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玉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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