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叡琳
賴鴻岷
選任辯護人 姚盈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柳坤閎
選任辯護人 林侑靜律師
被 告 方泯皓
藍方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