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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翁瑋謙
被 告 高惠子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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