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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余佳璇
被 告 劉嘉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7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未有刑事訴訟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本件被告劉嘉旗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提起上訴,並於同年8月14日向本院遞狀撤回其刑事上訴(見本院原上訴卷第83頁),因檢察官並未上訴,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而不復存在,原告於112年8月16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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