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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顏伶芳
被 告 高庭榮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 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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