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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抗字第71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郭婉婷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928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可補正者,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郭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28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提起抗告,未附具理由,經本院於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於113年1月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至今已逾期多日,抗告人仍未補正,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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