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534,2023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哲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394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哲安(下稱聲請人)因涉犯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在案,該判決認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遠傳000000000000000電話卡1張、如附表編號2所示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如附表編號3所示中信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如附表編號4所示中信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如附表編號編號5所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1本、如附表編號7所示iPhone13proMax藍色手機1支、如附表編號11所示型號A1989之蘋果筆記型電腦1台、如附表編號12所示電腦主機1台、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上海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等物(下稱系爭扣案物品)係供聲請人私人使用之物,與本案犯罪無關,未予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系爭扣案物品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4時許,為警持原審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查獲聲請人等人,並扣得系爭扣案物品等事實,有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40號搜索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25215號卷一第169至174、177至178頁)。

又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以聲請人犯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罪事證明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7月、1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等節,亦有原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參。

㈡聲請人固聲請發還系爭扣案物品云云。

查原審法院認系爭扣案物品均係聲請人所有,且均係供聲請人私人使用之物,與本案無關,而不予宣告沒收乙節,雖有前引之原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參。

然本件聲請人已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目前在本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系爭扣案物品是否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全然無涉一節,仍有待調查、釐清,尚不能排除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況系爭扣案物品均非不易處分之物,聲請人將其等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他人並非難事,衡酌為審理需要及尚有可能諭知沒收保全將來或有執行之需求,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無從先行發還。

㈢綜上,聲請人泛執前詞聲請發還系爭扣案物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附表(沙崙路機房扣得之物):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 備註 ⒈ 遠傳000000000000000電話卡1張 李哲安 ⒉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李哲安 ⒊ 中信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李哲安 ⒋ 中信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李哲安 ⒌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1本 李哲安 ⒍ 含愷他命殘渣吸管1支 不詳 ⒎ iPhone13proMax藍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李哲安 ⒏ iPhone黑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李哲安 應沒收 ⒐ iPhone8白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李哲安 應沒收 ⒑ iPhone8白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李哲安 應沒收 ⒒ 型號A1989之蘋果筆記型電腦1台 李哲安 ⒓ 電腦主機1台 李哲安 ⒔ 上海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李哲安 ⒕ iPhone12pro灰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楊弘宇 應沒收 ⒖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卡號2LZ0000000000) 楊弘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