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560,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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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278號判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61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另本院已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3日內),有本院刑事庭函稿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前開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之函,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送達至受刑人上址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嗣受刑人之父許家豪於112年10月1日至該派出所代其領取該函文,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7、69頁),然受刑人迄未向本院具狀或以書面表示意見,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73頁),是本院於裁定前,業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傷害罪)、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犯罪時間各為109年3月28日、110年9月27日,各該犯罪時間已有間隔,而其犯罪類型相同及手段相似,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秩序 傷害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8日 110年12月21日 110年9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9月27日,茲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7號、109年度偵字第18333、187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2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5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2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10月5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56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2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8月14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42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952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50號 (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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