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2694,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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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全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全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全祥因偽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854號判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27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6、19至44、65至68頁)。

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關於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另本院亦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3日內),有本院刑事庭函稿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頁),前開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之函,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送達至受刑人上址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3頁),然受刑人迄未向本院具狀或以書面表示意見,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77頁),是本院於裁定前,業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偽證罪)、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5月6日 104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速偵字第26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7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85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27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13日 112年3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85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 確定 日期 105年7月12日 112年8月17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319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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