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保,91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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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芝宇 (原名林奕妏、張奕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芝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林芝宇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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