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保,977,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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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維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維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維傑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6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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