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聲保,98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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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家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家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2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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