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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家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下稱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2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入監執行。
茲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0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Static-99 and RRASOR量表、MnSOST-R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申請電子戶籍本同意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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