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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巫易珊
被 告 周瑋晟
梁慶安
陳冠瑋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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