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金上訴,38,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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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盧政宏
自訴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
被 告 鄭英明


選任辯護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英明為臺中市○○眼科診所眼科醫師兼院長,其意圖影響於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學光公司,為上櫃公司)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2日間,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中區眼醫聯盟」群組內,使用「Eyes」暱稱多次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文字內容(下稱本案貼文),然其中關於指訴大學光公司「大學光公司刻意降低大學眼科診所醫師報酬、協助醫師逃漏稅捐,並將因此所節約之報酬及診所自費金額灌入大學光公司中,使大學光公司每股盈餘高達7至8塊,並與市場派主力共同炒作股價至250-300元」、「降低大學眼科診所醫師薪資,製作假帳,以幫助其等逃漏稅捐,並將因此所節約之報酬及自費金額以洗錢方式灌入大學光公司營收,進而炒作股票」等語,誣指大學光公司營運為違法行為而賺取不法利益,更影射大學光公司派聯合市場派主力炒作股票,將股價膨脹10倍,進而指摘大學光公司財報不實及操縱股價等言論,同時貶抑大學光公司為股市之詐騙集團,違法經營公司,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股價罪嫌等語。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與英美法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相當,係指就人民同一行為,禁止國家為重複之刑事追訴與審判。

其目的在維護法的安定性,及保護被告免於一再受訴訟程序的消耗與負擔。

蓋刑事訴訟程序迫使人民暴露於公開審查程序,以決定國家是否對其個人之行為施以生命、身體或財產之處罰,僅能侷限於必要之範圍,並儘可能縝密、澈底地實施,自有必要將針對同一行為所實施之刑事訴訟追訴程序加以限制,至多僅允許作一次之嘗試。

此原則固未見諸我國憲法明文,但從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皆可導出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之原則,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

可見「一事不再理」原則早為刑事訴訟之普世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均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體現。

而我國對於犯罪之追訴,採國家訴追(公訴)及被害人訴追(自訴)併行制,上揭條款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於自訴程序自應準用之。

至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係指被告同一及犯罪事實同一而言。

所謂「犯罪事實同一」,並不以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完全同一為必要,亦非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祇要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或兼顧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即可,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是否同一,以經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為準。

如數訴之事實,其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使所訴之犯罪時間、處所、方法、被害物體、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被害法益及罪名雖略有差異,於其社會事實同一性不生影響。

且除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外,即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亦有其適用,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在前案業經判決無罪之情形下,為免巧立罪名導致被告一再受訴訟程序之消耗與負擔,並為維持法之安定性,應不止於完全相同之被訴罪名及所涵攝之構成要件事實,若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就成立犯罪與否之重要爭點業經前案實體判決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者,基於前述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自不容法院再予以審判,而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959號判決意旨、67年度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三,就前案無罪確定情形,均認同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不應再為實體判決,當為免訴判決)。

三、被告因於通訊軟體LINE「中區眼醫聯盟」群組內,使用「Eyes」暱稱發表本案貼文之同一行為,除經自訴人盧政宏於本案以大學光公司股東身分提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散布流言操縱股價罪之自訴外,並經大學光公司提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之自訴(下稱前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以111年度審自字第17號案件審理後,改分111年度自字第17號案件,經判決無罪後,該案自訴人大學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再由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683號案件實體審理後,於112年8月9日判決駁回上訴,即維持原無罪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83號判決附卷可參,且經本院調取該案卷證可佐。

四、經查:

㈠、雖本案與前案之自訴人不同,但被告同一,且係針對被告發表本案貼文之同一行為提起自訴,此為自訴代理人於本院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59頁),可見僅係自訴之罪名不同而已。

前案所自訴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之妨害營業信譽罪,係以「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為構成要件,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構成要件,而本案所自訴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股價罪,係以「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者,準用之),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為構成要件。

上開三罪顯均係以散布不實內容或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為核心,再基此衍生損害信用及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態樣,且若已善盡查證義務,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合理評論,就上開三罪而言,均可認屬善意發表言論,而不成立犯罪,是不論基本社會事實或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性質上應屬同一,而可視為同一案件,如皆成立犯罪,即有刑法第55條所定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㈡、而前案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就本案貼文:「核被告所為評論,均非全然悖於事實,縱然使用『逃漏稅』、『醫師酬勞作假』、『作假帳』、『炒作股票』、『洗錢』、『分贓』、『詐騙集團』等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加以批評,然揆諸上開說明,其已善盡查證義務,且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合理評論,自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或具有蓄意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不實情事之誹謗故意,尚難逕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損害營業信譽等罪責相繩。」

(見本院卷第170頁前案即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83號判決第12頁第14至22行),即已對與本案被訴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股價罪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此一重要爭點,為有利於被告之實體判斷,揆諸前揭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說明,自不應使被告就其發表本案貼文之同一行為再受審判,免於一再受訴訟程序之消耗與負擔,並確保裁判之安定性。

㈢、況本案自訴人盧政宏提起自訴時乃為前案自訴人大學光公司之總經理,此據其於自訴狀內所載明(見原審卷第4頁),兩案所委任之自訴代理人相同,且兩案之自訴狀均係於111年9月16日19時23分向原審法院提出,有兩案自訴狀上原審法院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查(見111年度審自字第17號卷第3頁;

本案原審卷第3頁),顯可徵係同組人同時向法院提出,則將被告發表本案貼文之同一行為分成兩案提出自訴,使其受國家重複刑事追訴、審判之勞費,甚而有受雙重處罰之風險,自亦非法之所許,而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保障。

㈣、另本案附表編號1即111年8月31日23時發表貼文中之「一般醫院的醫師、開業醫師一年要繳很多的稅,而大雪光如此作為,很奸巧吧?大家認為如何呢?」此段話(其中大「雪」光應係暗喻大「學」光公司),及編號3即111年9月1日8時14分許發表貼文中之「一邊節稅,一邊創新市值,衝高股價…」此段話,雖為前案附表同發表貼文時間所摘引之內容中所無,但前引附表編號1該段話,有於附表編號10即111年9月2日8時5分許之貼文中重複出現,前引附表編號3該段話,也於編號12即111年9月2日8時41分許之貼文中重複出現,實質上均已受前案判決所評價判決在內,並不影響本案與前案係同一案件之認定,併此敘明。

五、綜上,本案與前案既屬同一案件,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原審未能審酌本案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而就被告為無罪之實體判決,尚有違誤,即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2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附表(見原審卷第7至17頁):
編號 時 間 內 容 1 111年8月31日23時 Eyes: 基本上醫療事業「不能上市、上櫃」! 但是大雪光股票上櫃公司的情況是經高人指點運用各種租賃、買賣的方式來控制旗下的大雪眼科診所集團。
譬如眼科有很多的檢查儀器:很多白內障的手術儀器、近視雷射的設備、角膜塑型鏡片…這些林林總總可以「橋接」的儀器及收入,包括招牌使用、房屋裝潢甚至房屋租賃、水晶體買賣、角膜塑型鏡片買賣…等,都可以設定琳瑯滿目的租賃方式,把從診所獲得的各種雷射、功能性人工水晶體、飛秒白內障、塑形鏡片的自費費用,「絕大部分」的錢洗到大雪光公司去。
2 111年8月31日23時 Eyes: 不僅如此,還在醫師方面的酬勞作假,談好把大雪眼科醫師大部分的薪資刻意降低,(因為醫師的收入普遍都算高,會事先談妥,除了因「節稅」外,也有其他轉換的利益回饋)而院內一般收入的人員就正常處理。
反正盡一切可能把大雪眼科收入的錢都洗進大雪光公司,讓大雪眼科沒有什麼賺錢,卻讓大雪光公司一年每股至少7-8塊的股利,股價即可炒到250-300元…。
先刻意兩面做假帳讓大雪光公司派、市場派聯手炒股作價…股市的詐騙集團?…違法掌控醫療事業─台灣最大的眼科連鎖店… 一般醫院的醫師、開業醫師一年要繳很多的稅,而大雪光如此作為,很奸巧吧?大家認為如何呢? 3 111年9月1日7時20分許 Eyes: 你看看,其他還有各種自費收入原本應該算在各家大雪眼科集團的收入帳,卻盡最大的方式洗錢,洗入大雪光公司,變成了大雪光公司的收益,這再炒作換算成整體大雪光公司的「市值」再換算成股價是多少錢?在市場上炒作,可怕吧!… 2022/09/01 4 111年9月1日8時14分 Eyes: 而大雪光公司卻是從大雪眼科集團洗錢洗到…最極致… 一邊節稅,一邊創新市值,衝高股價… 5 111年9月1日9時4分許 Eyes: 週邊犯罪集團的一群配合作帳的(眼科醫師們…?)將公布姓名,並… 請快宣誓:即日起退出雙面做假帳造假集團…若符合正常公司治理經營,股價應該是1/10價吧? 即將引爆! 2022/09/01 6 111年9月1日18時47分許 Eyes: 行銷手法非常的厲害,無所不用其極 重點是收益要放在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這邊 所以就用盡各種方式 把錢從大學眼科洗到大學光公司所有自費項目 包括高價的刀手醫師 他們的錢也是重點 反正在大學眼科這邊 不需要賺什麼錢 大學眼科賺多少錢 不重要 重要的是大光公司要賺大錢 因為這邊賺的錢是股利 將來會放大數十倍 而大學眼科賺的錢就是一般你我賺的錢,賺多了一定要繳不少的稅,但是大學眼科高收入者的錢是怎樣變花招的?這也是重點之一,明的給付多,必扣很多稅 不如大家談好 明的少 絕大部分的錢 先進入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當收益膨脹的錢的價值 未來再分贓…皆大歡喜! 7 111年9月1日18時48分許 Eyes: 你看看,其他還有各種自費收入原本應該算在各家大雪眼科集圑的收入帳,卻盡最大方式洗錢,洗入大雪光公司,變成大雪光公司的收益,這再炒作換算成整體大雪光公司的「市值」再換算成「股價」是多少錢?在市場上炒作,可怕吧! 8 111年9月1日18時56分許 Eyes: 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這樣做除了在稅制上造成絕對不公平外 運用大眾的資金圖利私人醫療服務業 是不符政府財金部門治理的要件(18:56) 9 111年9月1日19時6分許 Eyes: 目前合理的辦法看是要用財團法人或一般公司治理怎麼可以利用左手開的店 極度行銷 本來就已經賺很多了 又把所賺的錢轉進右手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炒到股票價值3-400元(錢膨脹3-40倍),如果醫療事業可以這樣玩的話,天下豈不大亂,還有誰要乖乖繳稅呢? 10 111年9月1日20時10分許 Eyes: 像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要幫「旗下」大學眼科的刀手及醫師們節稅的方法所在多有,否則這些能力很強體力很好 一個月開1-200台的近視雷射、白內障手術…,應該收入十分可觀吧!是否如上述的專家告訴我的節稅方式?這從每年的付稅多寡 不就很清楚了啊?醫院都不敢幫醫師們節稅了啊!真的有人敢嗎? 11 111年9月2日8時5分許 楊茂仁醫師建議這篇文章要讓北區的眼科醫師都看懂,所以我再PO一次,請大家都看懂後,傳給您所認識各區的眼科同業,大家一起來思考這件事情的合法性吧! 但是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的情況是經高人指點運用各種租賃、買賣的方式來控制旗下的大學眼科診所集團。
譬如眼科有很多的檢查儀器:很多白內障的手術儀器、近視雷射的設備、角膜塑型鏡片…這些林林總總可以「橋接」的儀器及收入,包括招牌使用、房屋裝潢甚至房屋租賃、水晶體買賣、角膜塑型鏡片…等,都可以設定琳瑯滿目的租賃方式。
有把從各地大學眼科診所獲得的各種雷射、功能性人工水晶體、飛秒白內障、塑形鏡片的「自費費用」,「絕大部分」的錢洗到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去。
不僅如此,聽專家說…還在醫師方面的酬勞作假,談好把大學眼科醫師大部分的薪資刻意降低,(因為醫師的收入普遍都算高,會事先談妥,除了因「節稅」外,也有其他轉換的利益回饋)尤其是那些高收入的刀手及醫師。
而院內一般收入的人員就正常處理。
反正盡一切可能把大學眼科收入的錢都洗進大學光公司,讓大學眼科沒有什麼賺錢,卻讓大學光公司一年每股至少有7-8塊的股利,股價即可炒到250-300元…股本3-40倍高。
先刻意兩面做假帳讓大雪光公司派、市場派聯手炒股作價…股市的詐騙集團?…違法掌控醫療事業-台灣最大的眼科連鎖店… 一般醫院的醫師、開業的醫師一年要繳很多的稅,而大學光如此作為,很奸巧吧?大家認為如何呢? 鄭英明醫師 2022/09/02 12 111年9月2日8時22分許 Eyes: 你看看,其他還有各種自費收入原本應該算在各家大學眼科集團的收入帳,卻盡最大方式洗錢,洗入大學光公司,變成大學光公司的收益,這再炒作換算成整體大雪光公司的「市值」再換算成「股價」是多少錢?在市場上炒作,可怕吧!… 鄭英明醫師 2022/09/02 13 111年9月2日8時41分許 Eyes: 而大學光公司卻是從大學眼科集團洗錢洗到…最極致… 一邊節稅,一邊創新市值,衝高股價…週邊犯罪集團的一群配合作假帳的(眼科醫師們…?)將公布姓名,並… 請快宣誓:即日起退出雙面做假帳造假集團… 若符合正常公司治理經營,股價應該是1/10價吧? 即將引爆! 鄭英明醫師 2022/09/01 14 111年8月2日11時42分許 Eyes:這完全是作價+炒作! 15 111年9月2日12時23分許 Eyes: 所以說: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要極盡經營大學眼科集團之能事,再把大學眼科賺進來的「錢母」,想盡各種辦法洗到大學光股票上櫃公司去炒股票,再賺一筆更大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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