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1441,2024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盧宣妤 住○○市○○區○○○○○00號信箱
被 告 洪睿志(原名洪誠鴻)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511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11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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