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1664,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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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64號
原 告 劉炳賢

被 告 陳俐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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