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附民,267,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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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翁祖鴻
被 告 呂鴻基


劉木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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