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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黃梓庭
送達代收人 李韋鋐
被 告 卓聖熒
卓美娟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3342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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