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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5號
原 告 黃意婷
被 告 吳佳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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