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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兼
承受訴訟人 林惠聰
林韋葦
林宜君
林志穎
被上訴人 林文斌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經原告林海浪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無罪,因而以111年度附民字第154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林海浪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後於民國112年5月3日死亡,嗣林惠聰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前已裁定命林韋葦、林宜君、林志穎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無罪之判決,改判被告有罪,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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