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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宗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生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呂生財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呂宗益(下稱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呂宗益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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