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375,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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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5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7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嘉強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3年4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其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佐以卷存相關事證,所涉上開罪嫌仍屬重大,參以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類似之加重詐欺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已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

經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法、對被害人、社會安全及秩序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被告雖已言詞辯論終結,然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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