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佩華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05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