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58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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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郁翔




選任辯護人 蔡沂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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