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上訴,656,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鴻在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堅凱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楊偉毓律師
林祐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鴻在、高堅凱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孫鴻在、高堅凱前經本院訊問後,且依卷內相關事證,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3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113年4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2人及詢問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並核閱卷內相關事證後,認本院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2人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序非輕,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斟酌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

綜上,被告2人均應自113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