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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憲
林崇毅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869號、第21870號、112年度偵字第403號、第708號、第9024號、第128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1項)。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2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3項)」。
本件被告蔡宜憲、林崇毅(下簡稱被告2人)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提起上訴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
原審分別判處被告2人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明示本案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61頁),故本院以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審理,先予敘明。
貳、科刑部分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本案被告2人於審判中自白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雖其等所犯之洗錢罪均係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參、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貿然參與詐騙集團,遂行詐騙行為而共同參與詐騙犯行,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且所為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除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且難以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被告2人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而均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且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黃珮婷成立調解,然尚未履行調解條件,又被告2人猶未獲取其他告訴人、被害人之諒解,另考量被告2人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兼衡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工作經濟情形(見原審卷一第242頁、第387頁至第388頁、原審卷二第47頁)暨其等之犯罪動機、手段與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另審酌被告2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類型、時間間隔,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所犯上開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各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2年2月、2年,堪認妥適。
二、蔡宜憲上訴意旨以:伊已於偵查審判中坦承所有犯行,且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但後來因為其父親要用醫藥費,就沒有再履行。
本案也係因貧困謀生能力不足,致罹刑章。
家中父母年邁,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林崇毅上訴意旨以:伊已於偵查審判中坦承所有犯行,且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實因貧困謀生能力不足,致罹刑章。
家中父母年邁,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分別科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接近最低刑度,難謂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過苛之情形。
而本件多數被害人並未填補損失,損害金額非輕,另審酌蔡宜憲共犯13罪、林崇毅共犯14罪,原審於最高刑度(外部界限)分別可定超過13年、14年之情形下,僅定為2年2月、2年,顯已從輕量刑,被告2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再予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原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吳奇龍部分 2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黃瑞鈞部分 3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訴人陳淑真部分 4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害人李進賢部分 5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所示告訴人陳能鴻部分 6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所示被害人楊秀梅部分 7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賴世國部分 8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謝文章部分 9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所示告訴人賴乾信部分 10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所示告訴人黃珮婷部分 11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所示告訴人張○瑋部分 12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所示告訴人羅文謙部分 13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所示告訴人江宜君部分 14 蔡宜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崇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詐欺集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所示告訴人蕭宇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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