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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楊雯惠
黃筠軒
黃澄澔
被 告 杜國芳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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