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美香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80號、第93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因裁判上一罪併案辦理及被告稱有新證據請求再行調查,本院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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