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抗,39,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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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龔泰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6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龔泰芳(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審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原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再其中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26、27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24、28至32、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及附表編號33所示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均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抗告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5至8、9至24、25至27、30至32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雖曾經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9號、第775號、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第113號、第435號、第703號、第5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9號、第775號、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第113號、第435號、第703號、第5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原審法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28、29、33、34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56年為重(惟上述總和已經超過有期徒刑定刑上限之30年)。

另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22至24、26至27、34所示之罪之罰金部分,就編號22至24、26至27部分,雖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9號、第775號、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第113號、第435號、第703號、第526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確定,前定之執行刑亦當然失效,原審法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2、34所判處罰金之總和23萬元為重。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抗告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審酌抗告人請原審法院考量所犯各罪年度相近,係經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犯後積極配合,認應定執行刑12年,應定罰金20萬元之意見,有原審法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份及聲請意見書1份在卷可參,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

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2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另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末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3所示之罪雖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其合併處罰之結果,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執行刑部分自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參照各法院對犯罪所判之例如下:1.士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毒品販賣、槍砲等罪20件(合計68年5月),定應執行刑14年9月;

2.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詐欺罪(合計30年7月),定應執行刑4年;

3.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合計132年8月,定應執行刑8年;

4.基隆地院判決,毒品轉讓罪9件(合計16年6月),定應執行刑4年2月;

5.最高法院判決,詐欺罪(合計10年10月),定應執行刑1年2月;

6.本院判決,偽造文書84次,竊盜58次(合計53年4月),定應執行刑4年4月;

7.本院判決,合計132年8月,定應執行刑8年;

8.臺南高分院判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合計156年),定應執行刑11年6月;

9.抗告人之妻毒品案件(彰化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075號裁定),合計129年9月,定應執行刑9年10月,及抗告狀內所貼之新聞剪報案件。

請鈞院參考上開各法院之判決案例為量刑之考量。

㈡按數罪併罰量刑時,在累進遞減的原則設計上,以最重宣告 刑乘以0.67而合理得出一具體之整體刑。

是法院宣告之徒刑計算方式為:最重宣告刑加上第二重宣告刑乘以0.7而合理得出一具體之整體執行之刑。

並請對照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表,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因應趨勢國際人權兩公約適當量刑。

㈢抗告人係祖父母扶養長大,因此從小缺少父母之關愛,又遭受同學異樣眼光下成長,故有偏激之價值觀,成年後又交友不慎,走向不歸之路自甘墮落,一步步偏離軌道而染上毒癮,無法自我控制,在毒癮的摧殘下放棄了原來非常有願景之工作,因此淪落到今日之下場。

學歷只有國中肄業,對於法律不了解之情形下,受朋友誘惑最終走向歧途。

抗告人犯罪時間係從108年1月初至12月底均屬密接性同年度所為,且分案起訴而為判決,應再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而裁決。

抗告人犯後在檢警偵訊中相當配合,坦承犯行,請鈞院給予改過之機會,在服刑期間想了很多,也知道錯了,連累了無辜奔波之親人,很後悔,抗告人之犯罪所得也已交納完畢,請鈞院納入重新量刑,給予抗告人一個公平合理、有利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14號裁定意旨)。

是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逾法定裁量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有違誤。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1至198頁、本院卷第101至126頁)。

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款之情,抗告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抗告人親簽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見原審卷第7頁),檢察官據此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⑴有期徒刑部分,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8年以上),各宣告刑總合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0年)(原宣告刑總合為有期徒刑307年10月,已逾30年,應以30年計)以下之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1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24、25至2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9號、第775號、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第113號、第435號、第703號、第526號判決,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0至32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⑵罰金部分(附表編號2、22至24、26至27、34所示之罪),應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即6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即26萬5千元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2至24、26至27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9號、第775號、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第113號、第435號、第703號、第5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5萬元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1、47、62、175頁、本院卷第102、107、111、116、122頁)。

從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5年,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22萬元,既在外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30年以下;

罰金部分:26萬5千元以下)、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56年,合計附表編號1至4、5至8、9至24、25至27、30至32所示之各罪上開所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28、29、33、34所示之各罪之宣告刑,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51年10月之利益;

罰金部分:23萬元,合計附表編號22至24、26至27所示之各罪上開所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各罪之宣告刑,獲有減少3萬5千元之利益)之範圍內,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查本件抗告人於107、108年一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公務、偽證罪等案件,顯然輕忽法律,未能深切悔改其犯行,漠視法令禁制,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且以抗告人犯罪整體歷程觀之,犯罪時間亦有間隔,兼衡抗告人犯上開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中有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核原裁定在內、外部界限之間,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5年,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22萬元,難謂有何違背罪責相當、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裁量濫用之情事,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及責任遞減原則,或認與社會法律情感相違之情,並無過重情形。

是抗告意旨稱抗告人犯罪時間係從108年1月初至12月底,均屬密接性同年度所為,且為分案起訴所判決,應再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而裁決云云,自非可採。

㈢又抗告意旨指稱:請參酌抗告人所列舉之各法院實務上裁判,及抗告狀內所貼之新聞剪報案例為量刑之考量云云。

惟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33號判決要旨參照)。

況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故無從引用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酌定之刑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

是抗告人執陳詞指摘原裁定,自無理由。

至抗告意旨另謂:法院宣告之徒刑計算方式為最重宣告刑加上第二重宣告刑乘以0.7而合理得出一具體之整體執行之刑;

請對照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表適當量刑云云,惟因個案情節不同,本難統一計算標準,而司法院量刑建議,僅係供法官辦案之參考,仍不得拘束法官在具體個案之裁量權,併予敘明。

㈣至抗告意旨稱:抗告人係祖父母扶養長大,成年後交友不慎,染上毒癮,走向歧途。

抗告人犯後在檢警偵訊中相當配合,坦承犯行,抗告人知道錯了,連累了無辜奔波之親人,很後悔,抗告人之犯罪所得也已交納完畢等節,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應予斟酌之因素,要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所得審酌之事項,自不得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㈤綜上,原審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

抗告人提起抗告所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龔泰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 有期徒刑5年4月(3次)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8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8年3月4日 108年2月18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22、2012、22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31日 109年1月31日 109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編號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4號之6)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5月(3次)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19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3月3日、 108年7月22日 108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22、2012、2202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805、5035、5043、61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31日 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98號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7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編號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4號之6) 編號5至編號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7號之3)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6次)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2日 108年5月底至6月1日間某日 107年12月8日至108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805、5035、5043、6176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2、3469、4803、5278、4870、4985、5182、2094、2681、364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7日 109年4月27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108年度訴字第810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26日 109年5月26日 109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5至編號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97號之3) 編號9至編號2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號之6)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3次) 有期徒刑3年11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至108年1月1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月14日應予更正) 108年12月13日 108年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2、3469、4803、5278、4870、4985、5182、2094、2681、364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至編號2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號之6)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7年8月(8次) 有期徒刑7年9月(3次)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8日 108年1月17日至108年2月9日 108年1月23日至108年1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2、3469、4803、5278、4870、4985、5182、2094、2681、364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至編號2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號之6)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3次) 有期徒刑7年11月(2次)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 108年3月4日、 108年11月24日 108年1月18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2、3469、4803、5278、4870、4985、5182、2094、2681、364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至編號2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號之6)
編號 19 20 2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2次)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19日 108年12月18日 000年0月間至108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2、3469、4803、5278、4870、4985、5182、2094、2681、364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至編號2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號之6)
編號 22 23 24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 犯罪日期 108年5、6月間某日至108年7月22日(原裁定誤載為108年5月6日至108年7月22日,應予更正)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08年10月28日(原裁定誤載為108年10月某日,應予更正) 108年10月中旬某日至108年10月28日(原裁定誤載為108年10月中,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2、3469、4803、5278、4870、4985、5182、2094、2681、364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至編號2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號之6) 編號22至編號24、編號26至2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15萬元(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號之7)
編號 25 26 27 罪名 妨害公務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0月中旬某日 108年10月26、27日至108年10月28日(原裁定誤載為000年00月間至108年10月27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775號、108年度訴字第896號、109年度訴字第76號、 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09年度訴字第435號、109年度訴字第703號、109年度訴字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25至編號2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5號之3) 編號25至編號2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5號之3) 編號22至編號24、編號26至2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15萬元(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號之7)
編號 28 29 3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4年(2次)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3日 108年1月22日 108年7月4日、 108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16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72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31號 109年度訴字第801號 110年度訴字第52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7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831號 109年度訴字第801號 110年度訴字第5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4日 110年3月23日 109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2號之3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89號之3 編號30至編號3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6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3號之1)
編號 31 32 3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5次)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8日、 108年7月4日、 108年7月8日 108年6月26日 108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79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28號 110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18日 111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28號 110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0年12月20日 111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得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30至編號3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6號、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3號之1)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87號
編號 3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08年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11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828號、111年執助字第828號之1。
168年9月25日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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