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抗,99,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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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邱庭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5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9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邱庭暘(下稱抗告人)經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15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5月4日前,抗告人復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為其聲請定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證,是附表之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已定應執行之刑之內部界限,應於有期徒刑13年以下定應執行之刑。

審酌附表之罪罪質固多相同,但行為時間橫跨約半年,空間更跨越全台並侵害複數之財產法益,次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抗告人之年齡若執行過久,將使抗告人難以回歸社會,兼衡預防需求、刑罰比例原則及恤刑等一切情狀後,酌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另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既已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處罰,即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屬連續犯,並不是以此謀生,只因當初年少缺錢花用,才當詐騙車手,然抗告人認為原裁定不符比例原則,抗告人只有國中畢業程度,對於法律一概不懂,希望鈞院重新裁定應執行刑,給予一次重新之機會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14號裁定意旨)。

是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逾法定裁量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有違誤。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附表編號1至4、6至15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5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卷附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112年度執聲字第2925號卷,下稱執聲卷,第19至122頁、本院卷第17至35頁)。

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抗告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抗告人親簽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見執聲卷第5頁),檢察官據此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18年8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253、168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犯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6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執聲卷第89、115頁、本院卷第21、27頁)。

從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既在外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18年8月以下)、內部性界限(即13年,合計附表編號8至11、13至15所示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年,與附表編號1至7、12所示之各罪之宣告刑,獲有減少有期徒刑5年8月之利益)之範圍內,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查本件抗告人於110、111年一再犯詐欺、妨害自由等案件,顯然輕忽法律,未能深切悔改其犯行,漠視法令禁制,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且以抗告人犯罪整體歷程觀之,犯罪時間亦有間隔,兼衡抗告人犯上開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中有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核原裁定在內、外部界限之間,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難謂有何違背罪責相當、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裁量濫用之情事,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及責任遞減原則,或認與社會法律情感相違之情,並無過重情形。

況除附表編號8至11、13至1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而酌減其刑度外,原裁定就附表所示數罪,於本件定執行刑時再予酌減4年之刑度,已屬優惠。

是抗告意旨猶主張:原裁定不符比例原則,請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云云,自非可採。

㈢至抗告意旨稱:抗告人屬連續犯,並不是以此謀生,只因當初年少缺錢花用,才當詐騙車手,抗告人只有國中畢業程度等節,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應予斟酌之因素,要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所得審酌之事項,自不得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㈣綜上,原審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核無不合。

抗告人提起抗告所執前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0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89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5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86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1年8月8日 111年8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10月8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111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26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337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8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3月15日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6日(原裁定誤載為110年6月15日,應予更正) 110年9月9日 110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6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38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53、16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5月23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1年3月4日 110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63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5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53、1685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7月5日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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