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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7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700號),暨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劉○○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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