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20,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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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承泰(原名吳致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泰因洗錢防制法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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