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長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長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長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3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