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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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