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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慶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慶前犯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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