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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ICHAL EXNER (捷克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ICHAL EXNER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ICHAL EXNER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對於外國人之保護管束,則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職權定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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