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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A HUY BINH (中文名:何輝平,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A HUY BIN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HA HUY BINH (中文名:何輝平)前因殺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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