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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鴻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鴻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00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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