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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5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被 告 洪啓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啓倫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臺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啓倫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4,因被告居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巷00弄0號4樓,故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該址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4。
茲聲請人陳報被告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巷00弄0號4樓,參酌被告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後,員警曾前往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4之限制住居處所查訪,發現該址係被告之母經營之髮廊而無法供人居住等情,有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考,本院因認被告變更限制住居處所至「臺北市○○區○○街0巷00弄0號4樓」,對於限制住居以防止被告逃亡之目的應無妨害,亦不影響其日後訴訟文書之送達,是前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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