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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偉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偉愷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偉愷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及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民國112年12月29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沈偉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6月28日上午5時56分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時許至107年6月28日上午5時56分許 107年7月9日 107年12月10日至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5775、1577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192號 107年度偵字第15775、1577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192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63號、108年度偵字第7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12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1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9日 108年3月29日 108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12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61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3月29日 108年3月29日 108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225號 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225號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481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1972號,110年2月24日執行完畢) 編號1、2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8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私行拘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1月1日 至108年1月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1896號、108年度偵字第151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6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1號(113年度執緝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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