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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木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木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木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佐。
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相關之罪(編號1、2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編號3至5、7為持有或幫助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編號6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08年5月至12月之間,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09月08日 108年09月10日 上午6時許 108年0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640、628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640、628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判決 日期 109年04月20日 109年04月20日 110年04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43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確定 日期 109年05月19日 109年05月19日 110年05月0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1 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備註2 編號1至5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07月13日 上午6時許 108年08月05日前某日至108年08月 05日上午10時許 108年11月底至108年12月初間之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485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0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04月01日 110年04月01日 112年0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 確定 日期 110年05月04日 110年05月04日 112年07月0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1 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備註2 編號1至5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0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0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1 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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