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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書記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林佑彥聲請書記官迴避案件,經本院於113年2月27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 ,抗告人於同年3月28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因抗告人係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書記官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案件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故本院前揭裁定依法不得抗告。
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
院 長 高金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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