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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祐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祐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祐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
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9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58、115至144、171至177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145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169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列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又罰金刑部分,僅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有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之單一宣告,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06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93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630、14675、15138、20746、206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 517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 565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 9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9月10日 111年3月25日(原裁定誤載為111年3月26日,應予更正)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7月27日 110年10月12日 111年5月3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10年2月15日 110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630、14675、15138、20746、206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9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5日(原裁定誤載為111年3月26日,應予更正)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7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8日(原裁定誤載為110年2月17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630、14675、15138、20746、2066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510、245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 947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5日(原裁定誤載為111年3月26日,應予更正) 111年2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4月6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7日(原裁定誤載為110年2月18日,應予更正) 110年7月9日至 110年7月11日 110年1月至4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510、2457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9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 947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 5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 347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26日 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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