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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明珠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經查:受刑人呂明珠因犯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
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
又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可按,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各刑中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合併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6月+10月);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加重竊盜類型之犯罪(編號1為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編號2為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3則為機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對社會所造成危害程度難認全然相同;
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加重竊盜類型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11年6月19日、111年11月5日,此部分雖屬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侵害法益類型相同,並非侵害「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
再受刑人於法院審理附表編號1、2所示各案件過程中均坦認犯行,應為其有利衡量,受刑人所犯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質、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酌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交通過失傷害 (機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1年6月19日 111年11月5日 111年6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6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31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48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31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48號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91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113年1月11日 113年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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