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倫(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
至原定應執行刑,如因符合例外情形經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應失其效力,此乃當然之理,受刑人亦不因重新定應執行刑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
是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酌與救濟,就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內涵及其適用範圍,自應與時俱進,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核心價值與目的融合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
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以落實上揭憲法原則及法規範之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6至9之罪,與受刑人所犯之其餘他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下稱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確定;
又附表編號1至5、10至28之罪,則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下稱乙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
上開甲、乙裁定接續執行計有期徒刑39年8月,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核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仍得由檢察官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聲請法院酌定較有利被告,亦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
從而,受刑人具狀請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組合如本件附表而另定應執行刑,嗣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士檢逎執丁112執聲他1686字第1129075127函否准受刑人之求請,經受刑人聲明異議,復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5號裁定認本件核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之特殊例外情況,而撤銷前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請求之執行指揮函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聲請更定應執行狀、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37-47頁)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上開函文,就此重新裁量、搭配之應執行刑之組合,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述明。
㈡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附表編號2至2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105年7月18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
其中附表編號3、6、12、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自簽名蓋印之刑事聲請更定應執行狀、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37至47頁)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5、15至18本質為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4、6、7、9本質為持有毒品罪,附表編號10為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8、19至27為販賣毒品罪,附表編號11至14本質為竊盜罪,附表編號28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該等各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
另審酌受刑人所涉各次販賣毒品或轉讓禁藥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施用及持有毒品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竊盜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
再考量①附表編號1至5、10至28之罪,前經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②附表編號6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③附表編號8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3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37頁)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6、12、13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本件其餘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10月6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某時 104年10月3日 104年9月2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05年06月08日 105年06月08日 105年06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8號 確定日期 105年07月18日 105年07月18日 105年07月18日 備 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三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上開二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9月29日 104年9月30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某時 104年06月11日 104年6月1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8號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05年06月08日 105年06月08日 105年07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258號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確定日期 105年07月18日 105年07月18日 105年08月23日 備 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附表編號7 編 號 7 8 9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4年06月18日 103年11月17、21、22日 103年11月2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33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07號 判決日期 105年07月21日 106年01月17日 106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33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07號 確定日期 105年08月23日 106年02月03日 106年11月14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附表編號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附表編號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附表編號10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9日 105年2月8日 105年2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105年度易字第579號 105年度易字第579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105年度易字第579號 105年度易字第579號 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6日 105年12月26日 105年12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22日 104年9月29日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9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89號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06年03月06日 106年03月27日 105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9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89號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確定日期 106年04月10日 106年05月01日 106年01月23日 備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27日 105年3月7日 105年4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27日 105年12月27日 105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105年度訴字第176號 確定日期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1月23日 106年01月23日 備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5年10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分後某時 105年3月20日上午5時55分後某時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29分後某時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確定日期 107年05月17日 107年05月17日 107年05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16日上午6時26分後某時 000年0月0日下午9時45分後某時 105年2月6日上午5時4分後某時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確定日期 107年05月17日 107年05月17日 107年05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8日上午10時41分後某時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44分後某時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分後某時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確定日期 107年05月17日 107年05月17日 107年05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28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犯罪日期 105年4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 確定日期 107年05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5、10至28,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